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同仁市垃圾、污水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同仁市人民政府啊啊啊啊
2025年1月17日
同仁市垃圾、污水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生态环境安全隐患,严厉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青海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同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是指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有关渠道举报同仁市范围内发生的垃圾、污水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三条 按照“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市生态环境局依照职责组织实施举报奖励。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举报内容、性质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实,并作出处罚或者避免较大生态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相应数额的奖励。
第四条 市财政局保障举报奖励资金,并纳入经费预算,依法使用,接受监督。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金额
第五条 (一)奖励范围涵盖生态环境违法情形7大类:
1.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2.二是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被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拒不执行的;
3.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4.利用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雨水管道、槽车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5.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6.实施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为,严重污染环境的;
7.企业、个人随意处置垃圾、污水造成污染的。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情况和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经查证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较大生态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奖励金额依据举报内容、性质、协查情况和危害程度分档设定,分别为500元、2000元、5000元、100000元。
1.举报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和公路、河道周边生活垃圾堆存等情况可获500元奖励;
2.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可获2000元奖励;
3.举报利用暗管偷排工业污水废液等较严重违法行为可获5000元奖励;
4.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且线索起关键作用的给予100000元重点奖励。
第三章 举报途径和奖励条件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电话举报:0973-8729960同仁市生态环境局、“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二)来信来访举报:(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信访工作的机构;
(三)网络举报: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微信、微博举报账号等;
第八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报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编造、诬告;
(二)举报人须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个人信息;
(三)举报人须提供被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名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能够说明违法情况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料等重要线索,并配合调查核实相关举报信息;
(四)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
(五)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实施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
(六)举报事项与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基本一致。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未能准确提供被举报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详细地址、存在违法事实的;
(二)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后无与举报相符的违法主体和事实的;
(三)被举报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在举报前生态环境部门已经立案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以及处罚后正在整改违法行为的;
(四)举报人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供本人真实姓名等有效信息或者未提供有效材料的;
(五)被举报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经认定不存在违法实事,以及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范围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六)举报人为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服务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
第四章 奖金发放
第十条 被举报对象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按就高原则对应标准计发奖金;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给予奖励(如来电、邮箱或来访为同一天,则视为共同第一举报人),共同第一举报人或联合举报的,奖金按人数平均分配。举报案件被查处、结案后,被举报对象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金。
第十一条 举报案件办理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经负责举报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认后,通知举报人领奖。
举报案件办理完成之日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移交公安机关的移送文书送达之日起算。奖金发放不受处罚最终执行情况的影响。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携带有效证件办理领奖手续,举报人无法到现场领奖的可授权委托他人代办,也可提供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信息远程办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者错发奖金,由举报人负责。
第十三条 奖金发放须严格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四条 举报人对生态环境部门的案件受理、调查、奖励等有异议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做好沟通,依法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举报受理、查处和兑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等行为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纪依规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陷或者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环境管理举报工作秩序或者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向社会公示。鼓励在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公共媒体设立专栏,对有奖举报发现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信息公开和宣传曝光均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举报奖励工作管理。建立有奖举报受理、线索交办、认定、报批、奖金发放等工作流程;建立举报奖励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汇总统计;加强举报保密管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落实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强化培训,提高举报奖励工作效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同仁市生态环境局、同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