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扎县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平安尖扎、法治尖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激发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是经司法行政机关评审,在县司法局备案的人民调解员对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按照调解难易程度、涉及人员数量、案件性质及法律关系复杂程度等相关标准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由多名调解员共同成功调解一件民间纠纷的,按一件标准计算。
第三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是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资金的主管部门,“以案定补”资金从人民调解经费中支出,并根据县级财力和人民调解员办案情况逐年调整。“以案定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统一核算,接受财政、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设立并在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登记备案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包括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及派驻机构),或其推选、聘任的人民调解员,主持或参与调解的民间纠纷和其他社会矛盾纠纷,均适用“以案定补”。
第五条 下列人员或案件,不适用“以案定补”。
(一)不适用人员:在职在编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和职员以及其他按规定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员补贴。
(二)不适用案件: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律师调解和其他非人民调解性质的商业、社会调解案件。
第三章 案件分类
第六条 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规模大小、调解难易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人民调解案件分为简单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和重大矛盾纠纷四类。
(一)简单矛盾纠纷。是指纠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利益损害轻微,争议不大,经人民调解员口头调解后达成口头协议或即时履行协议的矛盾纠纷。
(二)一般矛盾纠纷。是指涉案人数较少,涉案金额较低,易发多发于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房屋宅基地、轻微损害赔偿、侵权等领域,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矛盾纠纷。
(三)复杂疑难矛盾纠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复杂疑难矛盾纠纷:1. 涉案标的额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矛盾纠纷;2. 因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劳动争议、工伤医疗、环境保护、物业管理、道路交通等引发的个体性矛盾纠纷;3. 具有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反复调解、周期性长等特点的矛盾纠纷;4. 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矛盾纠纷;5. 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突发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事件或“民转刑”案件的矛盾纠纷。6. 其他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情形。
(四)重大矛盾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矛盾纠纷:1. 纠纷人数在5人以上50人以下,涉案标的额在 30000元以上,且极易形成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2. 重大事故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纠纷;3. 多年累积、反复性大、对当地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矛盾纠纷;4.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督办或党政领导交办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5. 涉及两个以上村(社区)或乡镇的山林、土地等争议的矛盾纠纷;6. 跨县跨乡地界、草山纠纷、历史遗留等纠纷;7.其它重大矛盾纠纷。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七条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区分简单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和重大矛盾纠纷,按照下列原则给予补助
(一)简单矛盾纠纷。达成口头调解协议,且完成青海智慧调解平台系统信息登记录入的,每件补助100元;
(二)一般矛盾纠纷。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且完成青海智慧调解平台系统信息登记录入并制作规范调解卷宗的,每件补助200元;
(三)复杂疑难矛盾纠纷。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且完成青海智慧调解平台系统信息登记录入并制作规范调解卷宗的,每件补助300元;
(四)重大矛盾纠纷。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且完成青海智慧调解平台系统信息登记录入并制作规范调解卷宗的,每件补助500元至1000元不等。
第五章 调解卷宗质量
第八条 人民调解卷宗制作要符合以下标准和要求。
(一)口头调解案件制作标准。按要求填写口头调解协议书、有调解现场照片、有回访记录,以上三项缺一不可。
(二)书面调解案卷装订标准。人民调解卷宗必须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内容要求制作:1. 卷宗封面;2. 卷内目录;3.人民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4. 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5. 人民调解调査记录和调解记录;6. 人民调解协议书;7.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8. 卷宗情况说明;9. 附件;10. 封底。双方当事人自愿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应附司法确认申请书及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裁定书。
(三)调解文书制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 调查、调解笔录及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 调解纠纷适用法律、法规准确、适当;3. 调解协议书中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具体履行时间、地点;4. 回访记录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5. 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第六章 经费来源
第九条 “以案定补”补贴资金来源及发放标准。“以案定补”补贴资金由全县人民调解经费中支出,一部分用于全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经费,一部分用于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行政村和社区调委会,办公经费按1500元/年执行,寺院调委会按500元/年执行。
第十条 当县级财政安排的人民调解经费不足以支付‘以案定补’资金时,县司法局应依据《预算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发放程序
第十一条 各乡镇司法所负责对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案件材料进行初审、及时装订规范,并在每年二、四季度最后一个月上旬5日内填写好《尖扎县“以案定补”申领表》,报送县司法局评审。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尖扎县人民调解中心调解的案件,在每年二、四季度最后一个月上旬5日内填写好《尖扎县“以案定补”申领表》,报送县司法局评审。评审采取评议、审核案件卷宗、电话询问、走访当事人等形式进行,经审定后对符合发放的案件按规定核拨“以案定补”补贴资金,并公示补贴发放名单。
第十二条 “以案定补”补贴资金实现专款专用,且每半年发放一次,并按“一案一补”要求给与补助。
第十三条 “以案定补”资金申领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对谎报、虚报案件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将追回被骗取、套取的补贴资金,并报县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需‘以案定补’资金,应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财政管理规定执行,确保支出合法合规。确需使用上级专项资金的,应事先明确该资金允许用于此类支出的依据,并履行相应的预算调整或报备程序。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尖扎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